违约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点击查看详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有人认为:由于王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影楼拍照,违约后因发生离婚事件而未能履行合同,责任在于王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既然发生不可抗力后,违约方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承担,其自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就存在违约事实的案件而言,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行使。笔者认为,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主张免责。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权基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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