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赔偿妻子获赔101万元【点击查看详情】
一、案情;1993年巫女士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1999年起,关先生开始与第三者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双方均意识到婚姻已面临巨大的危机。于是,2004年7月3日,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当时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此后关先生一直未停止与第三者的来往,仍与她同居。故巫女士起诉至,请求判决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按《婚内财产约定》将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判归巫女士所有,并且按《婚内财产约定》向巫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