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点击查看详情】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精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07年月4日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进口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实施先征后退。为此,《通知》明确了先征后退的实施范围、各专项进口税收的发布实施、符合条件企业先征后退申请及审核确认、专项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的报关、退税程序要求、企业退税款项的转移使用等事项。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三)按照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