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否享有追偿权【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理由如下:1、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保证人只要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应享有追偿权。若否定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一则于法无据;二则会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剥夺保证人的追偿权,对其不公平。2、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债务人无涉,司法者不应干预。3、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法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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