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有法律效力吗【点击查看详情】
认为:科技公司称其在2010年3月15日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因此即使科技公司所述属实,其解除行为也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无效。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年度内累计旷工3日的,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科技公司的证人赵某陈述员工手册每人一本而且有领取的签字,但科技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李某领取过员工手册,故科技公司不能以员工手册为依据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应当视为是科技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李某协商一致于2010年7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据此,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的工资17806.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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