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查封、扣押,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可以吗【点击查看详情】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措施。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另外场所,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人民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冻结是人民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保证被执行人不能提取或者转移、处分其存款的一种执行措施。拍卖、变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出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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