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及收取借款延迟责任的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67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一、延迟责任;延迟责任又称“迟延责任”。广义上的迟延责任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履行债务或受领延迟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后果,包括债务人履行延迟责任和债权人受领延迟责任。狭义的迟延责任仅指债务人的迟延责任。债务人延迟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债务人违反了履行期限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第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否则构成履行不能。第三,延迟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二、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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