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探讨【点击查看详情】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探讨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这是当代民法、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该制度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者,制裁过错方的功能,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这一方面来探讨该制度的有关内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种情形,包括五种违法行为,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配偶与他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