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则【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必须做到以下18点。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5、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