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证据【点击查看详情】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必要。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法定证据,没有证明效力。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是同级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范围内的职责。由此可见,机关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的任何一种。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机关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实质上是一个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