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