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单元门口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