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立案追诉标准2020年有改变吗【点击查看详情】
一、非法采砂立案追诉标准有改变吗。没有改变,非法采砂立案追诉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的规定:[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