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住房公积金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根据省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1480元,最高不超过15200元。缴存比例为各单位现行计缴比例,或在8%-12%的范围内申请调整。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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