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乘人之危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点击查看详情】
对乘人之危行为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认定。从主观要件来说,不法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而提出不公平的合同条件,迫使对方接受。所以,其主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际,在确定此种故意时,应对危难和急迫情况作出限度。一般来说,如果危难和急迫的情况不十分严重,受害人可以有较多的选择余地,则行为人利用此种情况而与受害人订约,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如利用对方迫切需要将某货物脱手而压低货物价格,这种情况涉及交易风险和正常的价格竞争,因此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二是主观上追求这种不公平的合同条件的实现。从这一点来讲,认为乘人之危的行为具有故意和恶意是不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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