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与乘人之危有何区别【点击查看详情】
乘人之危与民事欺诈的共同点在于:一方当事人不平等地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从而使交易处于不公正的状态,破坏了民事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与欺诈相比,乘人之危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第一,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所面临的艰难处境并不是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情况所致或是因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并且处于为难境地的当事人往往就是为了摆脱这种为难境地而急欲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获得利益或标的。例如,有的民事主体家中突然有人生重病,急需一笔钱治病,欲变卖家中值钱的财产。又如,债务人急于还清货币之债而变卖企业的高值固定资产以救活企业等。而买主乘机压价,压到一般市场价格以下。卖方因急需将财产售出,不得不接受该条件与之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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