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