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三)围库造地、库区钓鱼;(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四、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法律依据:《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十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垦、填库、圈圩及其他减少水库的库容。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