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点击查看详情】
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王老汉早年丧妻,生有长子王甲,女儿王乙。2006年11月,王老汉立下遗嘱,将家中房产五间分给儿女。三间东屋给王甲,两间西屋给王乙,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的一段时间,王老汉发现长子王甲生活越来越好,女儿经济条件一般,遂于2007年9月,趁王甲外出时,当着女儿和三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并说明废除2006年11月所立的遗嘱,将五间房屋全部留给女儿王乙所有。不久,王老汉病逝。事后,因遗嘱发生变更,王乙与王甲为遗产争执不下,王乙遂诉至。然而,最终认定后立的录音遗嘱无效,遗产分配仍按2006年11月所立的遗嘱处理。对此,王乙提出:“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撤销所立的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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