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一般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人民或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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