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哪些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经县、市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2、经县、市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其他具体规定;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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