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问题【点击查看详情】
【医疗事故】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问题 第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五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