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怎么判【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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