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注重社会效果【点击查看详情】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增强社会效果。一要严格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不属于其所有、或者提供的担保财产数额小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虚假,而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二要对超过请求范围或者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行为应切实加以纠正。这样既能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加快债权的实现。审判实践中应当避免超标的冻结或全部冻结,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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