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点击查看详情】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四)审理的对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