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与一审程序区别【点击查看详情】
(一)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三)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四)审理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