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案件注意哪些问题【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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