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合同到期,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合同【点击查看详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条件或提高条件,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适用上述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当然,需要明确说明的事情是,现在,对于职工明确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到底应当怎么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并不特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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