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二十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 实,依法进行评审。第二十九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 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 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 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