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 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五条 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并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并公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七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 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十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