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6)。(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运输人和消纳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许可或变更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准予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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