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同居财产处理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依然是参照1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规定为。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最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