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书(标准文本)【点击查看详情】
期货经纪合同书(标准文本)准则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派出机构审查。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