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地位与知情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一、从法律规定看重整中债权人的地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我国《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二、第6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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