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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管理人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对于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新破产法颁布后仍然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新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应经债权人会议调查和人民裁定认可后得到确认。因此,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只不过是形式,具体工作就是按申报的内容原封不动地进行登记。对此我们认为,上述论者无视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应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延用“破产法试行”的旧思维所作的轻率断言,是不严肃的。其以破产债权的最终确认权在人民为由,否定管理人对破产债权应进行实质审查,在论证上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根据新破产法第57条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债权表,是两项并列的不同内容。我们认为对此不必过分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