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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房屋住宅面积法规【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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