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假药的民事责任承担【点击查看详情】
2006年4月,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感染科住院病人中出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组 织专家会诊分析,可能与药物的毒副作用有关,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引起。经调查,齐二药违反有关规定,购入的药用辅料“丙二醇”实际为“二甘醇”,将“二甘醇”辅料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2007年8月,齐二药假药索赔案在广州市天河区开庭审理。随着媒体的报道,谁应为假药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其实,假药的民事责任承担,不应是一个需要争论的疑难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的很明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假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病人使用的药品是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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