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人员到底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点击查看详情】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劳动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山东等地法官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是劳务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条例、办法等为依据,以广东等地的法官和仲裁人员为代表。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的答复早已明确,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注意,江苏纪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才“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而不是一律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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