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纠纷如何解决【点击查看详情】
基本案情;高女士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她于2001年在公证处办了公证遗赠书,将她购买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小伟。高女士于2007年9月21日去世。此后,小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小伟的叔叔等人却不同意。他们的理由是: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赠公证是在2001年办理的,遗赠人是在2007年9月21日去世的,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小伟对受遗赠情况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表示,到2007年12月18日,他才向主张权利,离高女士去世也已近3个月。据此,小伟的叔叔等人认为,小伟在知道受遗赠的情况两个月内未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所以他对这套房屋不具有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