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过度医疗的责任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医疗损害责任过度医疗的责任,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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