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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