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征政复议决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点击查看详情】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复议案件,主要是一些、矿藏、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确权的复议案件,因为纠纷由来已久,情况复杂,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比较大,因而办理案件所需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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