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有哪些。《民法典》中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1年和5年,这两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规定。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间没有主张的,则其撤销权消灭。如果虽然存在合同撤销事由,但债权人不知道的,则债权人如果在该撤销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内知道的,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如果过了五年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撤销理由,债权人的撤销权均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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