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证券公司会被要求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呢?【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三)分配红利,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权利。(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