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的相关规定有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第271条第1款规定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单位”与总则规定的“单位”范围是否一致呢?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认为,总则中关于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与第271条第1款中的“单位”的范围并不一致。两者区别之要义在于价值取向不同。第271条第1款中的“单位”只需要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即可成立,但是作为第30条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仅要具有形式的合法性,而且还需具备实质的合法性。因为从价值取向角度而言,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认定,应从严掌握,否则,把所有大大小小的单位一律都认可具有作为单位的主体资格,就会把一些自然人犯罪,作为单位犯罪论处,不仅放纵了罪犯,且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