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是什么。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第一,这里的“其他单位”是被害单位,不能等同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为被害单位,其成立条件、形式要件较之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相对宽松,因而范围相对广泛。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但是,对于“其他没有列举的临时性组织,如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等是否属于其他单位,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第二,“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