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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需要在年度报告中体现吗?【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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