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法律规定,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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