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电离辐射,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辐射。电磁辐射,主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是指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第四条 辐射污染防治坚持科学规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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