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2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地方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特定情形的,由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需报送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及合作各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